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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高新区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设立高新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高新区专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人在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为高新区专利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国家、省、市政策扶持的重点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本办法主要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重点专利项目的实施;
(二)国外专利申请费最高补助额1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补助额为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高补助额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高补助额1000元;技术含量高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最高补助额为30000元。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原创性的重大发明创造;
(三)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课题研究及其应当资助的专利发展事项。
第六条 申请国内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专利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个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补助资金,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高新区科技局审批,申请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到高新区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每年的补助资金只补助当年授权的专利及实施项目。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其补助的经费将全数追回,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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