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展科技事业,支持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
试制费、中间实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科技三项费用每年度按不低于财政收入的1.5%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财政局、科技局是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部门,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资金及使用进行拨付、监督、检查,参与高新区年度科技计划的评审和确定工作。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重点与范围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区内已注册且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重点突出、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对已经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高新区将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50%给予匹配;对关系全区经济、科技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性、调研分析类软科学项目,适当予以安排。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创业资助,列入科技三项经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 设备购置费;
2. 能源材料费;
3. 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费用;
4. 实验外协费用;
5. 资料、印刷费;
6. 专用仪器设备及实验基地场所租赁费;
7. 鉴定、验收费。该费用除根据《科技成果法》规定性质进
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外,一律不开支鉴定、验收费。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列出费用外,其余费用一律不得列支,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一律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计划编制
第七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及资金安排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根据省、市、区科技部门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围绕高新区工作目标和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需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初审。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项目。
第十条 专家评审。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产业关联预期经济效益、企业法人信誉度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新区科技局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情况,与财政局协商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提交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计划编制。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意见,共同编制高新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并公布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各承担单位在填报时必须认真填报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高新区财政局一份、高新区科技局二份,项目承担单位一份,经审查后执行。
第十四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拨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匿、转移、挪用。
第十六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致使项目不能进行时,要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拨款。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书,对项目承担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要求及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否则,追回项目承担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在以后三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下拨的科三费,按有关规定,由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合格后进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完成后,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