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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高新区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高新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是高新区科学技术最高奖。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第五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极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技术合作、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高新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高新区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高新区与国外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高新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如符合规定条件,同一成果可同时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高新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但授予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后,不再授予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及产业化计划的科技成果项目优先评奖。
第九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十条 成立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评审结果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利税证明、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管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元。
高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高新区管委会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
高新区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管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拟批准授予高新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授予前予以公布,如有疑义,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书面提出,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此后三年内当事人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高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3日管委会发布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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