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一、企业

 

(公司)设立审批
1.办事程序:名称核准--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在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三、企业(公司)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
2.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核准。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名称核准-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承诺时限: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承诺时限: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
2.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核准。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九、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名称核准-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
2.申报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核准。
十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名称核准-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十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发照
2.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十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1.办事程序:受理登记-审核批准
2.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承诺时限: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手续自登记材料受理之日起2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十五、企业年检事项
1.办事程序:审查-贴花-发照
2.申报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承诺时限:办理企业年度检验自年检材料提交齐全后,即时办结并发放营业执照。